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0号(关于进口缅甸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5 23:10:44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以下称缅方)关于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食用水生动物指人工养殖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活水生动物,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相关品种清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三、检疫审批

  进口缅甸食用水生动物,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场、包装场等)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缅甸法律法规要求,并接受缅方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二)由缅方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向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

  (三)已注册企业须建立有效的安全卫生自我管理与追溯体系,确保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捕捞、包装、储存、运输、转运及出口全过程符合中缅双方的卫生与追溯要求。

  五、进口产品要求

  (一)输华野生食用水生动物应在缅甸本国或由缅甸捕捞船在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养殖食用水生动物应在缅甸本国水域养殖;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养殖、捕捞、暂养、包装、运输期间不得使用中缅双方禁用的药物,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

  (三)缅方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的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病原微生物实施有效监测,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食品安全和动物卫生标准要求;

  (四)食用水生动物在输出前经缅方官方检查官员临床检查,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适合出口。

  六、包装、标签要求

  (一)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登记企业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食用水生动物应独立包装;

  (二)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三)包装用材料、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能含有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生物;

  (四)外包装须加贴标签,内容包括:水生动物品名和学名、捕捞海域(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适用)、养殖场/包装场和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目的地(应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信息。

  七、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附有缅方出具的卫生证书,卫生证书须一正本和两副本,且正本须随货同行。卫生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用水生动物的物种(学名及拉丁文名)、包装类型和数重量;

  (二)食用水生动物是养殖的,须列出养殖场名称及注册号, 食用水生动物是野生捕捞的,须列出捕捞区域具体信息和包装场名称及注册号;

  (三)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四)离境日期、离境口岸、运输工具及车牌号;

  (五)声明食用水生动物符合《议定书》的有关要求,并适合人类食用;

  (六)证书的签发日期、缅方官方兽医的签名或印章;

  (七)缅方主管部门的官方印章。

  八、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1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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