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7号(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7 15:30:00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 浏览:1795次
2017年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澳大利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澳大利亚海关诚信贸易商计划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澳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实货检查加快通关;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开展风险评估时,对AEO企业资格予以考虑;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致力于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澳大利亚进口商,由其按照澳大利亚海关规定申报,澳大利亚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澳大利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澳大利亚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U)+AEO企业编码(11位数字)”,例如“AU12345678910”。中国海关确认澳大利亚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最新资讯
Latest news-
22 2026-08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4号(关于进口老挝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22 2026-08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3号(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19 2026-08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122号(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
19 2026-08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1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
-
16 2026-08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6年第120号(废止《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
16 2026-08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6年第119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的公告)
-
16 2026-08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8号(关于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
16 2026-08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7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