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2号 公布第四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
发布时间:2026-01-12 22:07:35 文章来源: 商务部网站 浏览:1581次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2025年第82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16日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商贸发〔2024〕28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通信基站、铁道机车、游艇、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维修产品目录见附件1)。
二、允许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并出口至境外的机电产品“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不受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和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机电产品范围见附件2)。
三、允许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并在国内完成销售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或直接出口至境外。
四、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须遵守商务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保税维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276号)等文件规定,维修企业须具备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ERP),维修产生的固体废物等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人民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应会同当地商务、生态、海关等部门加强对保税维修项目的全链条闭环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区内保税维修项目的开展、暂停和终止等情况每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
五、涉及综合保税区内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等公告执行。上述文件相关内容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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