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31 20:24:16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98次
自2026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为配套《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统一法律文书格式,规范海关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使用,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对《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明确。
《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共29份,涵盖了信用异议和处置、企业认证和复核、信用等级认定和调整、管理措施暂停和恢复、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等信用管理事项,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申请事项、海关认定的事实情形、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办理时限、企业救济途径等。
一方面,海关总署制定了《信用异议申诉书》《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书》《企业整改申请书》《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书》《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书》《信用管理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格式文本,便于企业清晰、准确、简洁地填写申请信息,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另一方面,海关总署制定了《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告知书》《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企业复核通知书》《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决定书》等一系列格式文本,从而规范基层海关执法行为,确保法律文书要素齐全、程序合法,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为适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要求,保证AEO编码的延续性、唯一性和准确性,提升与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信息交换质量,海关总署将AEO编码格式调整为“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有助于AEO企业更加便捷地享受境外互认便利。
(制作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司,济南、长春、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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