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4号(关于进口柬埔寨龙眼干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7 22:00:08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柬方)关于柬埔寨龙眼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柬埔寨龙眼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龙眼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一)本公告中的柬埔寨龙眼干,是指由柬埔寨境内种植的龙眼(Dimocarpus longan)成熟果实为原料,在柬埔寨境内经挑选、干燥、去壳或未去壳等工艺且未熟制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干果。

  (二)柬方应确保输华龙眼干不得带有下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三)输华龙眼干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籽、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

  (四)柬方应对输华龙眼干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等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确保符合中国和柬埔寨的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三、生产企业要求

  柬埔寨输华龙眼干生产企业应确保其龙眼干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的规定。

  柬方应按中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要求对输华龙眼干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检查,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给中方注册。中方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注册。企业获得在华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输华。获得注册的柬埔寨输华龙眼干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原料要求

  输华龙眼干的原料应来自经柬方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种植生产企业。

  五、包装、标识要求

  输华龙眼干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产品的品名、保质期、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六、运输工具要求

  装运前,柬方应对输华龙眼干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

  七、证书要求

  出口前,柬方应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龙眼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龙眼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Quarantine and 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Dried Longan Exported from Cambod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输华龙眼干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其他要求

  (一)输华龙眼干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海关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准予进境。

  (二)中方在输华龙眼干中如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中国海关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龙眼干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龙眼干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