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9号(关于进口缅甸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9 23:29:59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以下称缅方)有关缅甸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缅甸鲜食香蕉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缅甸鲜食香蕉(学名Musa sapientum,英文名Banana)(以下简称香蕉),是指开花10—11周内采收的未成熟青香蕉,任何过熟的黄色香蕉均不允许出口至中国。

  三、允许的产地

  缅甸香蕉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香蕉的果园、包装厂须由缅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缅方应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非洲大蜗牛Achatina fulica

  2.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3.辣椒果实蝇Bactrocera latifrons

  4.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5.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Fusarium oxysporum Schlecht f. sp. cubense Race 4

  6.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7.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香蕉果园应在缅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缅方应按国际植物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缅甸香蕉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输华香蕉果园须在缅方监管和指导下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防治。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经过缅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4.输华香蕉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记录,应要求由缅方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化学防治记录应注明具体信息,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5.针对粉蚧,如大洋臀纹粉蚧、南洋臀纹粉蚧和新菠萝灰粉蚧等,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15天进行一次有害生物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在枝条、茎干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以下称TR4),输华香蕉果园应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的指导原则建立TR4的非疫生产点,其状态需经缅方和中方批准。如在生产点检测到TR4,缅方应立即暂停该非疫生产点香蕉输华并通知中方。若连续3个月未发现TR4,且该生产点在缅方的监督下,方可恢复出口。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记录应包括检查日期、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所用农用化学品的有效成分、剂量和施用日期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香蕉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缅方监管下进行。

  2.香蕉的加工包装过程须在注册包装厂进行。加工过程中,香蕉应经过浸泡水洗、人工挑拣、分级等工序,以确保其不带有昆虫、螨、蜗牛、烂果、草籽、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3.包装好的香蕉在出口前如果需要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香蕉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并记录加工包装日期、香蕉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香蕉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车辆或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如果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品,还应记录化学品的名称、有效成分、剂量、使用日期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区(省或邦、市或县)、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香蕉的集装箱或密闭车辆应干净卫生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四)离境前检验检疫。

  1.缅方应对每批货物按照1%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缅方应立即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向中国出口香蕉,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香蕉,缅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相关规定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Banana Fruits from Myanma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缅甸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香蕉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香蕉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香蕉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香蕉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过熟香蕉,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缅甸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则对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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