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4号(关于进口约旦牛皮和羊皮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8 20:10:20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约旦哈希姆王国农业部(以下简称约方)关于约旦哈希姆王国牛皮和羊皮(以下简称牛羊皮)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约旦牛羊皮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约旦哈希姆王国农业部关于约旦牛皮和羊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羊皮指按照《议定书》有关检疫要求,来源于澳大利亚的牛羊在约旦注册企业屠宰后加工生产的皮张。
三、生产企业要求
约旦牛羊皮的生产、加工和储存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经约方批准,由约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境卫生整洁,原料存放、生产加工和成品存放等场所布局合理,场地平整、硬化,墙面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具有满足生产、加工和储备必备的设施设备,有防虫媒、防鼠有效措施;
(三)建立了原料进厂、加工、存放和出厂等记录在内的完善追溯制度;
(四)具有规范的生产加工操作流程要求或操作指南,生产、加工和储存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没有与其他动物产品混合加工和储存;
(五)经约方批准和日常监管,持续符合《议定书》和约方的有关兽医卫生要求。
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约方应向中方提出延期注册申请,中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延期。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动物有关卫生要求。
1.在澳大利亚出生、养殖,从澳大利亚合法进口,有澳大利亚官方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
2. 涉及的约旦进境隔离场、屠宰场所、牛羊皮加工厂和以上述场所为中心的周边50公里半径范围内,6个月内没有发生动物炭疽和牛结节性皮肤病;
3.在约方批准的隔离场隔离检疫合格,并处于约方有关动物疫病监控下的健康动物;
4.没有因发生口蹄疫、炭疽等可以通过牛羊皮传播危害人类健康和动物健康的疫病而受到移动限制;
5.经约方官方兽医或认可兽医进行宰前检查,无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二)原料来源动物屠宰场有关卫生要求。
1.场所布局合理,具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有满足宰前和宰后检疫、牛羊皮存放的设施设备,有防虫媒、防鼠有效措施;
2.具有规范的动物屠宰、牛羊皮处理操作流程要求或操作指南,没有与其他动物同流水线屠宰,屠宰过程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有关动物福利规定;
3.建立了动物进厂和屠宰、牛羊皮存放和出厂等记录在内的完善追溯制度;
4.经约方批准和日常监管,持续符合《议定书》和约方的有关兽医卫生要求。
(三)生产加工要求。
输华牛羊皮应经过以下方式的处理:
1.在20℃或以上温度下至少干燥42天,或
2.用含碳酸钠2%的海盐腌制至少7天,或
3.至少14天的盐湿或盐干处理。
五、包装和集装箱要求
(一)集装箱使用前应在约方监督下使用有效消毒剂进行消毒;
(二)集装箱底部应进行防渗处理,或铺设塑料布等材料进行防渗;
(三)牛羊皮在集装箱内应分垛摆放,并使用干净、防渗漏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裹;
(四)约方负责或监督对集装箱加施防伪铅封或标识。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一)产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滋生蝇蛆;
(二)牛羊皮如采用盐湿方式处理,则需在处理后再自然晾晒至少7天,以避免运输期间产生血污水。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约方负责对约旦出口中国牛羊皮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牛羊皮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卫生证书正本。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对需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约旦输华牛羊皮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7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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