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7号(关于进口非洲国家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6 00:22:09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非洲建交国家可可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可可豆(Cocoa Beans),是指在出口国境内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可可(Theobroma cacao L.)籽粒,去除果肉和果荚,经发酵、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
三、产地
非洲建交国家。
四、企业注册
输华可可豆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经出口国主管部门(以下称出口国官方)审核,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输华可可豆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出口国官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花生豆象 Caryedon serratus
2. 可可花瘿病菌Nectria rigidiuscula
3. 可可黑荚病菌 Phytophthora megakarya
4. 黑根腐病菌Dematophora bunodes
5. 木层孔褐根腐病菌Phellinus noxius
6. 橡胶白根病菌Rigidoporus lignos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种植管理。
1.种植企业应在出口国官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种植企业应在出口国官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出口国官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种植企业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2年,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
(二)加工管理。
1.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可可豆可追溯至种植基地。
2.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出口国官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相关区域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保持适当距离。
3.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清洁、除杂等工序,以确保不带霉变豆、虫蛀豆以及活虫、虫卵、土壤、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三)包装要求。
1.原料和成品可可豆应单独存放,防止受到污染。可可豆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可可豆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出口国官方应对输华可可豆实施检验检疫。经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合格并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可豆,允许向中国出口。
2.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出口国官方应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可可豆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调整至不低于1%。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出口国官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可可豆,出口国官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ocoa Beans from Afric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非洲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发现有害生物活体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等除害处理,植物检疫证书中应注明处理方法、药剂名称、剂量、时间和温度等信息。
2.在贸易开始前,出口国官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可可豆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可可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疫要求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出口国官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生产加工企业的可可豆进口。出口国官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出口国官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八、其他要求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已获我国检疫准入,相关进口植物检疫要求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0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5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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