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2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2 23:23:45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79次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1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的公告.pdf
延申阅读(仅作为海关业务知识了解拓展之用):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的内容主要涉及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等重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旨在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监管,打击走私违法行为。
根据公开资料,该公告的核心内容包括:
禁止混装:重点固体废物不得与其他非重点固体废物或非固体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
分类装载要求:以集装箱装载的重点固体废物须按《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公告附件)中的A-K类分开装载,并进行压扎、打捆、包装等简单处理,按规范申报。
夹杂容忍度:集装箱内夹杂其他类别重点固体废物的重量不超过总装载量2%的,不视为混装。
次品申报限制: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必须按普通货物申报,不得申报为固体废物。
特殊情形处理: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分类装运要求的,进口企业可在境外启运前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后在口岸或园区内分拣并申报。
散装货物管理:散装进境的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须在海关监管下按类别分拣后申报。
退运机制:未按规定进口但无走私嫌疑的,可申请直接退运。
实施时间: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重要更新:根据海关总署2026年第62号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已被正式废止,自2026年5月12日起生效。因此,该公告内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了解当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请查阅最新有效文件。延申阅读仅作为海关业务知识了解拓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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