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6号(关于进口比利时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3 22:09:10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安全局(以下称比方)有关比利时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比利时苹果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关于比利时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比利时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苹果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应经比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比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3.小卷蛾属 Cydia lobarzewskii
4.苹果瘿蚊 Dasineura mali
5.苹果红西圆尾蚜 Dysaphis devecta
6.车前圆尾蚜Dysaphis plantaginea
7.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8.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9.苹叶蜂Hoplocampa testudinea
10.榆蛎盾蚧 Lepidosaphes ulmi
11.八仙花棉蚧 Pulvinaria hydrangea
12.苹草缢管蚜 Rhopalosiphum insertum
13.丁香疫霉(柑桔疫病菌)Phytophthora syringae
14.苹果黑星菌Venturia inaequalis
15.大丽花轮枝孢(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6.噬淀粉欧文氏菌(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比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不得收获这些果实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比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监督果园实施监测活动。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落地果不得用于出口。
3.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比方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比方或比方授权培训机构应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比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5.比方应确保至少在果实采收前由比方或比方授权服务提供商(ASP)对注册果园进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田间卫生状况保持情况。如疑似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将样本送至官方实验室进行鉴定,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于管理不善,如不能满足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果园,应暂停本季节的出口资格。
6.针对地中海实蝇,比方应监督建立地中海实蝇监测体系,在输华果园中从开花期至采收期,生产者使用以性信息素Trimedlure为诱饵,用Jackson诱捕器进行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并通知中方。
7.针对梨火疫病,输华苹果应来自梨火疫病非疫生长点,非疫生长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要求建立和维护,由比方和中方共同批准。应中方要求,比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非疫生长点维护的相关资料。
(1)比方应对已注册输华的苹果产区组织开展梨火疫病的监测活动进行监督,生产者对输华果园及其周围易感植物针对梨火疫病每年至少监测三次,即分别在新芽萌发后、开花后的30—40天和收获前进行。在非疫生长点外1000米范围建立缓冲区,标记出所有易感寄主,并每年至少监测三次。应中方要求,比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监测的相关资料。
(2)无论在非疫生长点还是缓冲区监测到梨火疫病,比方应暂停该非疫生长点相关季节的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比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在下一个生长季节可恢复非疫生长点。
8.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果园须在比方的监督和植保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苹果蠹蛾果园监测,调查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苹果收获结束。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3个诱捕器。根据产品标签说明更换诱芯,每两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如发现诱捕器中有3个或3个以上的苹果蠹蛾,相关生产场所要立即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治不彻底的果园,比方应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比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9.针对苹叶蜂和小卷蛾属,输华果园应在比方的监督和技术人员指导下对苹叶蜂和小卷蛾属进行监测,监测从开花期开始到收获期结束,一旦监测到苹叶蜂或小卷蛾属,应及时使用比利时批准的农药进行防治,并通过在果园中设置诱捕器、黏捕器或目测有害生物的方式对其进行监测。诱捕器或黏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黏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在秋季,应对果园进行清理,收集和销毁受感染的果实。防治不彻底的果园,需从本季所批准果园名单中删除,比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比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这两种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10.针对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苹果瘿蚊、车前圆尾蚜、桃白圆盾蚧、榆蛎盾蚧以及丁香疫霉、苹果黑星病菌等,输华果园应在比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监测。有害生物监测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茎、枝、叶、果柄和果实上是否有发生。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需采用生物、物理或化学方法及时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需从当季批准的果园名单中删除,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比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11.果实从果园长途运至包装厂的过程中,须采用密闭箱体车或者采取帆布遮盖等措施,避免路途中感染有害生物。
(二)包装厂管理。
1.比方或其授权检疫官员通过包装厂的年度检查监督苹果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包装设施和冷藏库需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需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功能(如防虫网或紫外线灯)。
2.包装过程中,苹果须经挑拣、分级、水洗和其他过程,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病原体、烂果、叶、枝、根和土壤等。
3. 在分级和包装过程中,包装厂技术人员应对每个批次中的600个果实进行检查,并选取60个有可疑症状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次苹果不能出口到中国。如发现梨火疫病,比方还应暂停相关非疫生长点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比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生长点的状态可以在下一个生长季节恢复。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包装好的输华苹果应立即入库,仅与检疫状况相同的苹果同库存放,与其他产品隔离,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3.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城市或省份)、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载输华苹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该项活动必须有记录供比方检查。
(四)检疫处理措施。
输华苹果需针对地中海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须在比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冷处理操作程序实施冷处理(见附件1、2)。冷处理指标要求应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1.果肉中心温度1.11°C或以下,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
2.果肉中心温度1.67°C或以下,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
3.果肉中心温度2.22°C或以下,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五)离境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的前两年,比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梨火疫病,比方应暂停相关非疫生长点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比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生长点的地位可在下一个出口季恢复。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比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预防措施进行改进。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苹果,比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pples from Belgiu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比利时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拟采取的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贸易正式开始前,比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苹果到达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苹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比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的苹果,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检疫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比利时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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