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7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8 23:30:20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次
为规范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的出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货物范围
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
二、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基础上,对本公告所涉货物还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应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应当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本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doc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pdf
最新资讯
Latest news-
08 2026-06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7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
03 2026-06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6号(关于进口比利时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03 2026-0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75号(关于解除巴西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
01 2026-06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4号(关于中国与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
01 2026-06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3号(关于进口莫桑比克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29 2026-0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72号(关于防范马铃薯斑纹片病菌传入的公告)
-
27 2026-0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71号(关于解除莱索托羊毛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
27 2026-0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70号(关于对西班牙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