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8号(关于进口非洲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1 00:22:44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非洲建交国家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出口国主管部门(以下称出口国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出口国官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出口国官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出口国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本公告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2.出口国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通报的与本公告中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出口国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水生动物疫病,未发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出口国官方应按中方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出口国官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出口国官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口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公告的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七、其他要求
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塞拉利昂、马达加斯加、吉布提和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相关进口检验检疫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4号、2022年第121号、2024年第146号、2024年第147号、2024年第148号、2026年第46号和2026年第58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1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最新资讯
Latest news-
11 2026-07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8号(关于进口非洲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11 2026-07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6号(关于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
-
08 2026-07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5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06 2026-07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4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06 2026-07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3号(关于进口莱索托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
03 2026-07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2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30 2026-06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1号(关于豌豆淀粉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
30 2026-06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0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