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3号(关于进口老挝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2 22:45:30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老方)有关老挝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辣椒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辣椒(Capsium spp.),是指在老挝境内种植和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辣椒果实(含鲜、干果)。
三、企业注册
输华辣椒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应经老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鲜辣椒。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扶桑绵粉蚧Phenacoccus solenopsis
3.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4.辣椒果实蝇Bactrocera latifrons
5.锞纹夜蛾Chrysodeixis chalcites
6.辣椒尾孢Cercospora capsici
(二)干辣椒。
1.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辣椒尾孢Cercospora capsici
3.菟丝子属Cuscuta spp.
五、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1.种植基地应在老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辣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种植基地应在老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老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螺旋粉虱、扶桑绵粉蚧,种植基地应在生长季进行监测,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等部位。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5.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辣椒果实蝇以及锞纹夜蛾,种植基地应在辣椒生长季开展目视和诱捕监测,采用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黄色粘虫板等方式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辣椒尾孢,应加强种植基地管理,保持种植基地通风透气,减少病害发生,如发现病害及时进行防治。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辣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老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输华辣椒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辣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输华辣椒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冲洗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病果、烂果、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辣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辣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检疫处理措施。
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辣椒果实蝇以及锞纹夜蛾,输华新鲜辣椒应在老方监管下采取检疫处理措施,老方应先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随后进行冷处理。处理指标如下:
1.熏蒸处理指标:在果心温度不低于22℃下,使用32 g/m³浓度溴甲烷处理2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18 g/m³),或使用18 g/m³浓度溴甲烷处理5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13 g/m³)。
2.冷处理指标:果心温度0.56—2.77℃处理4天,或果心温度3.33—8.33℃处理11天。
3.如采用运输途中冷处理,老方应在产品出口前监测冷藏运输工具中的果心温度并确认符合要求。产品运输途中的果心温度应符合上述冷处理指标要求,并保存运输途中的温度记录。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老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辣椒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老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辣椒,老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以及对该批货物使用的检疫处理条件,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ies from Lao PD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四)款和第(六)款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检查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和包装厂的辣椒,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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