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4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4 23:47:29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次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第二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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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条款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条款的公告.pdf


延申阅读: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有关手续按照联程转关模式办理。 

二、进口固体废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一)按照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二)货物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三)转关运输指运地已安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四)进口废金属的联运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五)联运至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 

三、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 (三)转关启运地或指运地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 (四)货物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 进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运输至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在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四、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合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五、除上述惰况外,海关不接受转关申报。 

六、其他海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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