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0号(关于进口巴西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4 22:54:43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关于巴西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巴西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黄是指来自于巴西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的干燥胆结石。

  三、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一)在巴西官方有效监管下的农场和屠宰场出生、饲养并屠宰,供体牛可通过有效追溯体系追溯至来源农场;

  (二)在屠宰前12个月内,来源农场未发生过炭疽、口蹄疫;

  (三)在屠宰前6个月内,来源场所未因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牛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

  (四)屠宰前至少14天未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五)宰前宰后检验过程中没有显示出任何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的临床症状或病理变化;如果在对某一批牛实施宰前宰后检验时检测到上述疾病,则来自同一批次及同一农场的牛黄不得向中国出口;

  (六)从未饲喂过反刍动物源性饲料(乳及乳制品、皮张制成的明胶和胶原蛋白、无蛋白和脂肪残留的磷酸二钙除外),从未使用过中国和巴西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七)纳入巴西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巴西的最高限量。

  四、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经巴西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经营,接受其监督和检查,生产和加工持续符合中国和巴西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

  (二)已获中方批准的可输华牛肉出口企业;

  (三)由巴方向中方推荐,获得注册登记;

  (四)具有低温干燥牛黄的设施,并配有温度控制设备;

  (五)具有遮光、干燥和卫生的成品牛黄储存设施。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宰前宰后检验符合中国和巴西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确认供体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疫病引起的病理变化;

  (三)屠宰时未对供体牛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也未使用脊髓穿刺法;

  (四)使用安全和卫生的方式采集牛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等对牛黄造成污染;

  (五)牛黄采集后,用干净的纱布、吸水纸等去除表面附着的胆汁、血液及其他杂质,不能用水直接冲洗或用化学方式去除杂质,牛黄清理需在同一场所内的独立区域完成;

  (六)加工过程能有效去除牛黄的水分,避免高温损伤;

  (七)干燥过程中要保持环境清洁,定期对干燥设备进行消毒。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用符合要求的干净、卫生、全新的材料包装,同一生产日期的牛黄应有独立包装和标识;

  (二)包装外要标明产品名称、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以及官方注册登记屠宰场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编号等内容;

  (三)储存运输过程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避免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过程中不可拆开及更换包装。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巴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巴西输华牛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3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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