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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等3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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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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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0号(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自然资源和旅游部有关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蜂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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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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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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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8号(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有关马达加斯加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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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7号(关于进口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拉利昂共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有关塞拉利昂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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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6号(关于进口乌干达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干达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有关乌干达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干达野生水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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